许霆案大事记:
●2006年4月21日案发,许霆在广州商业银行ATM上分171次取款17.5万元
●2006年4月24日中午,许霆逃离广州回老家,开始一年逃亡生涯
●2007年5月许霆在陕西落网
●2007年11月6日,广州市中院开始公审案件
●2007年12月初,许霆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2008年1月初,案件进入二审程序
●2008年1月16日,广东省高院判许霆案发回重审
相关链接在这里:http://news.sina.com.cn/s/l/2008-01-17/005613272299s.shtml
这个案子犯得搞笑,判得诡异,在我们这些贫苦百姓看来简直就是银行横行霸道,法院草菅人命,而LD在一开始的判断居然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一致,“重罪,很重的罪”,我真不知道是中国普通百姓的法律认知程度实在是太低,还是因为现行法律存在着太多不可名状的问题。我喜欢看新浪网的网友评论,当然,那些地域歧视贴可以无视,有个网友说得很好,摘录如下:
盗窃罪是这样定义的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而秘密窃取正是定为盗窃罪的关键所在。
我们来看看许霆所作所为。
先来说说ATM机吧,ATM机中文名是柜员机,柜员机顾名思义就是代表银行职员的机器,既然“专家”也说ATM机是金融系统的延伸,我也不反对。那么从他那里取钱相当于从 银行职员那取钱是吧?我们天天都去银行系统中取钱应该属于正当的合法的正大光明的事情吧?不会说自己每次取款是在秘密窃取吧?
再来看看许霆
许霆当时也是在柜员机前用的自己实名有效的卡,用的有效的密码,完成正常的操作取钱啊。你不会否认这个吧。没有哪款法律规定我银行卡里面没有1000元,就不让我按100 0这个数吧?既然银行柜员机(也就是银行职员)认可了这个卡的身份和密码,和相关操作而且是自己数出钱来给许霆(不是许霆使用违法手段得到的)那就是交易双方互相承认了的 公开交易行为了。
这些我讲的都是事实吧。怎么说许霆的正当合理公开的取钱是秘密窃取的盗窃行为呢?
或许你会说第一回不是以后那170次就是了,那你错了,他以后的每一次取钱都是在银行和许霆间重复着和第一回取款相同的合法的交易啊。
许霆所做所为完全是合法的,你可以说他道德不高尚但是不能说它违法。因为法律条文是这么写的你无法狡辩。
或许你又会说他分明是不怀好意窃取银行钱财。你又错了窃取的问题上面已经说过了不是窃取是正大光明的合法交易。至于不怀好意这个我承认大家也都不否认,但是不怀好意是想法 问题,是道德问题(你只能说他道德素质不高)但是他一切行为都是在合法范围内做的没有犯法,你不能说他的想法犯法了(宪法至今没有这一条)
或许你又会说当时ATM机是有故障的啊,这个我也不否认大家也不否认,但这里要强调一点这个ATM机故障不是许造成的,但是ATM机是银行的机器银行有义务有责任保证它要
正常工作,出现差错也要负责任。至于银行的客户(包括许霆)没有权利和义务去检查ATM机的好坏,也没有义务去通知银行ATM机好坏(至少宪法现在没有这个规定)。这个你 不否认吧。所以ATM机故障说法也不能说明许有罪。
或许你又会说许有潜逃事实,这个你也错了,许的所做所为并没有违法,他有他的人身自由,他可以去他任何想去的合法的地方去(宪法中没有限制公民自由这一条吧)。不能说你想 找许这个人但是没有找到,就污蔑他是潜逃吧?
或许你又说了“这个事情就好象许去保险库取钱,然后看门的睡着了,许从保险库中拿了17.5万,这不是盗窃是什么?” 我告诉你,你还是错了。首先许去有看门的保险库取钱这个前提比较接近事实。但是看门的并没有睡着,因为是看门的验证了许的卡号和密码才可以进入他的户头,这个说明他没有睡 着是醒着的,而且后来许告制看守我要17.5万是看守自己点出的钱送给许的(宪法没有规定户头上没有17.5万就不让在键盘按这个数字吧)。更关键的是不是许从保险库中拿 的钱,是看守亲自从保险库中点出的钱送给许的,不能说是许自己拿的。这问题很关键。即使退一万步说,这个看门的当时睡着了或者头脑不清醒多数出钱给许了,银行自己有责任确 认自己的职员上班不要打瞌睡,这就更跟许没有关系,银行客户可没有提醒你银行职员的义务。更不具备盗窃的罪名。
宗上所述许是无罪的,顶多是道德问题没有触犯中国法律。应该无罪释放。
作为一名非法律专业的普通人,我比较赞同上面的说法,也符合我对该案的认知观点。南方周末发表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的文章,《许霆案的法治标本意义》,则是法律专业人士的一种观点。
许霆案已经成为一个影响重大的公共事件。作为一个案情并不复杂的刑事案件,何以引起如此广泛的关注?
近十年来,中国司法体系发生了一系列的制度变革,司法的面目也出现了很多变化。但是,与公众对司法日益提高的期待相比,中国司法改革的步伐仍嫌过于迟缓。其结果就是司法制度潜藏的一些深层问题在特定的时间、特定的个案中就会爆发出来,成为人们街谈巷议的对象。许霆案就是一个浓缩了司法积年弊端的典型样本。
许霆案的原审判决书简单地套用“盗窃金融机构”的刑法条文,并根据“盗窃金融机构超过十万元的,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司法解释,就做出了这种引起广泛争议的判决。这一判决既没有解释ATM机究竟为何属于“金融机构”,许霆“合法”地操纵ATM机的行为为何属于“盗窃”,也没有将ATM机出现故障、银行存在严重过错、许霆逃亡途中曾有归还钱款的举动等作为量刑的情节。判决书对裁判理由的不予置评,很容易令人产生“武断”、“非理性”甚至“不公正”的印象。正如很多人士早已指出的那样,法院的刑事判决缺乏必要的说理性,普遍重视证据的列举,忽略了对法律适用问题的理论解释,尤其是对于辩护方的意见,更是充满了轻视和不屑,通常在不予置评的情况下就拒绝予以采纳。一份在逻辑推理上令人疑窦丛生的判决书,肯定无法取得人们的尊重和信任。
与判决书拒不说理同样值得注意的是,中国法院的量刑程序没有保持最起码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缺乏必要的诉讼参与。量刑问题通常很难在法庭上得到充分的讨论,而往往成为法官通过 “办公室作业”来自行加以决定的事项。根据报道,鉴于许霆案在事实认定上不存在明显的争议,原审法院只进行了一个多小时的法庭审理。在这短短的时间里,法官们不可能对本案的全部法定和酌定情节展开充分的调查,控辩双方也无法对量刑基准、从轻情节、从重情节、人格状况、再犯可能、行为给受害方造成的后果等进行全面的辩论。一句话,法官们在没有进行任何量刑听证、调查评估和听取双方意见的情况下,就断然选择了自由刑的最高幅度。这种近乎草率的裁判方式,决定了刑事法官在量刑方面拥有几乎不受限制的自由裁量权。
刑事司法还存在着法官“机械适用法律”的问题。长期以来,由于法官素质普遍不高,司法决策采取行政审批的制度模式,法官在裁判中的个性受到压抑。当年孟德斯鸠所形容的“自动售货机”式的法官形象,就是今天中国法官的鲜明写照。无论是在法庭审理过程还是裁判结果中,法官们似乎不得不充当法律条文的“奴隶”。遇有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形,法官们一般是不敢“越雷池半步”。不仅如此,目前的司法管理方式也明显限制了法官们的创造性。上级法院动辄以“发回重审率”、“改判率”、“上诉率”、“结案率”、“调解率”等量化指标对下级法官进行绩效考核,对于未达标的法官可以采取轻则扣除奖金重则取消评优资格的惩罚措施。随着社会转型的加快和犯罪率的居高不下,法院受理的案件量持续增加,法官的办案负荷也有增无减。据调查,广东某中级法院刑庭的一名法官,一年受理的全部案件竟然达到300件!这意味着法官平均一天要审结一件案件。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办案几乎成为一种“流水作业”的流程,法官也成为这种行政化管理模式下的驯服机器。在许霆案中,法官遵照“盗窃金融机构超过10万元的,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规定,作出这份引起争议的判决,其实就是机械司法下“流水作业”的产物。
社会公众对许霆案的强烈关注,各界对于法院判决的质疑,还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可以想象一下,一个被认定贪污、受贿10万元的官员,是断然不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事实上,中国法院对于涉嫌经济犯罪的权贵阶层,在量刑上已经出现了超轻刑化发展的趋势。面对这一现实,一个即使没有太多想象力的人也会提出疑问:权贵阶层与社会底层真的受到同等对待了吗?
目前,此案已发回重审。这至少显示出,广东高院对于下级法院认定许霆犯有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判决结果,并没有给予认可。或许,面对公众的普遍关注和法律界的激烈争论,广州中院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尽管如此,我们仍然期待该法院遵从法律人的理性、经验和良心,按照公正的司法程序,对本案作出公正的判决。
不管最后结论如何,我想,这事闹这么大,至少说明我们国家慢慢的也开始往着真正的民主法制发展了,还是替LD欣慰一下,如果将来从事这个行业,那么成为众矢之的的必然性越来越小了,不用像广州市中院的那位法官一样,进也不是,退也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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